信用保證保險(簡稱“信保”)自在我國保險市場嶄露頭角以來,已走過十余年的發展歷程。這十年間,信保產品從初期的探索嘗試,到快速擴張,再到如今的規范調整,既見證了市場的蓬勃活力,也暴露了風險管控的重重挑戰。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財險”)與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責任”)的遭遇,尤為引人深思,堪稱行業發展的深刻注腳。
一、 十年歷程:從高歌猛進到風險出清
信保業務的發展,與國內消費金融、互聯網金融的勃興緊密相連。大約自2013年前后,隨著P2P網貸、消費分期等模式的興起,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信用保證保險迎來了高速增長期。保險公司通過承保此類業務,迅速做大了保費規模,但也隨之嵌入了底層資產(主要是個人或小微企業的信貸資產)的信用風險。
初期,行業普遍對聯合貸款、助貸等模式下的風險估計不足,風控措施相對粗放。隨著經濟周期波動、部分合作平臺經營惡化,以及2020年以來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信保業務隱藏的巨額賠付風險開始集中暴露,導致多家險企出現嚴重虧損。監管部門隨之出臺多項規定,嚴控業務風險,推動行業從追求規模轉向注重質量與風險可控。
二、 個案剖析:人保之“最慘”與長安之“最傷”
1. 人保財險:規模之累,虧損之巨
作為行業龍頭,人保財險的信保業務規模一度領先。其與多家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合作,承保了海量的消費金融類信用保證保險。正是龐大的業務體量,在風險來臨時轉化為驚人的賠付壓力。公開財報顯示,其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在風險暴露期連年出現數十億乃至上百億元的承保虧損,嚴重拖累了集團整體利潤,被市場稱為“最慘”。這深刻反映了“規模至上”思維在復雜信用風險面前的脆弱性,以及巨頭轉身、消化歷史包袱的艱難與陣痛。
2. 長安責任:模式之困,償付之危
長安責任的案例則更具警示意義。其曾深度介入P2P網貸平臺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甚至采用了類似“兜底”的模式。當合作平臺大面積“爆雷”時,長安責任作為風險最終承擔者,面臨了遠超其資本金承受能力的索賠,直接導致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一度降為負數,觸及監管紅線,公司經營陷入極度困境,被稱作“最傷”。這一案例極端地揭示了部分險企在業務拓展中風險意識淡漠、公司治理與風控能力嚴重缺失的問題,幾乎將公司推向絕境。
三、 反思與啟示:風險為本,行穩致遠
人保與長安的案例,雖程度不同,但根源相似:在追逐保費增長的過程中,一定程度上忽視了信保業務“經營的是信用風險”這一本質,低估了經濟下行周期與特定商業模式(如部分互聯網金融)蘊含的系統性風險。
它們的經歷給整個行業帶來了沉重而寶貴的教訓:
- 風險定價是核心能力:信保絕非簡單的“通道”業務,必須具備獨立、審慎、基于大數據和周期的風險定價與評估能力。
- 合作方審查至關重要:必須對融資性信保業務的合作方(如網貸平臺、助貸機構)進行穿透式管理,嚴格審查其風控能力和資產質量,避免風險傳染。
- 資本約束是生命線:信保業務,尤其是融資性信保,具有潛在的巨大損失可能性,必須建立與風險暴露相匹配的資本儲備,嚴守償付能力底線。
- 監管引導不可或缺:監管部門及時出手,劃定“紅線”、抬高門檻、壓降風險敞口,對于糾正市場失靈、防止風險擴散、引導行業回歸保障本源起到了關鍵作用。
信保產品十年的發展,是一部跌宕起伏的風險教育史。人保的“慘”與長安的“傷”,是用巨大代價換來的行業清醒劑。信用保證保險仍有其服務實體經濟、促進消費和小微企業融資的社會價值,但發展的前提必須是“風險可控”。唯有真正樹立起“風險為本”的經營理念,強化全流程風控,平衡好規模、效益與風險的關系,保險業才能在支持經濟發展的守護好自身的穩健根基,實現真正的行穩致遠。